一、实验室设立资料、法律地位、固定场所证明;
二、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空白表单表格》等;
三、文件控制清单、受控文件发放记录、外来受控文件查新记录等;
四、人员任命文件(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监督员等等)、人员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原则上社保3个月)、人员技术档案、上岗证、年度培训计划及记录;
五、质量监督计划及记录;
六、合格服务和供应商目录及档案、试剂耗材验收记录;
七、合同评审材料以及申诉(投诉)材料;
八、纠正(预防)措施材料、改进措施及成效材料;
九、内审和管理评审材料;
十、检测方法确认报告或验证报告记录、测量不确定评定记录;
十一、分包方名录、分包方资料记录、分包协议;
十二、标准物质台账、发放记录,期间核查记录;
十三、仪器设备档案、使用授权记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和检定校准计划、期间核查材料;
十四,设施和环境监控记录以及有毒有害物质领用及废弃物处置记录;
十五、样品流转及处置记录;
十六、质量控制计划(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实验室认可内部质量控制)及材料;
十七、检测报告(含原始记录)。
下列数据来源: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MB2D0234372440125023015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